盘点 | 2023年1月涉煤政策
来源:中国煤炭报 | 作者:mtjgly | 发布时间: 2023-02-07 | 717 次浏览 | 分享到:

1、国家矿山安监局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

1月1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印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事故等级认定按照死亡人数、重伤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三者中最高级别确定。《办法》要求,矿山发生事故(包括涉险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矿山负责人;矿山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同时报告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级局。

2、《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修订印发

1月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应急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四部门修订印发的《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指出,煤矿安全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以下简称“本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提高防灾治灾抗灾能力,提升煤炭开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促进煤炭安全稳定供应,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23—2025年。

3、国家矿山安监局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

1月16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关于关于开展露天转井工开采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重点整治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未依法履行审批程序、未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以及未按规定严格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有效提升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整治范围为所有基建、生产、停建、停产的露天转井工开采矿山,重点是露天转井工开采的煤矿,利用露天采坑堆存尾矿、废石或者露天与地下同时作业的露天转井工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4、《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印发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煤炭管理条例》精神,加快建立化工原料用煤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保障化工项目生产用煤需求,延伸煤炭行业链条,推动传统煤炭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和强化内蒙古国家重要能源和战略资源基地的地位,服务和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结合自治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的规定》。科学确定化工原料用煤出让范围、规范化工原料用煤分类出让流程、加强煤化工原料煤项目事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