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质和煤炭检验分会


分会理事长:马剑

秘书长:孙翠枝

    煤质和煤炭检验分会着眼于煤炭行业煤质管理和煤炭采制化技术水平,进一步贯彻执行质量标准化相关标准和政策,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技术管理人员技 术素质;开展信息服务,沟通企业之间与企事业之间的协作交流,在企业、事业、科研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双向服务,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共同发展。

业务范围:
    1、及时组织会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相关课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2、开展煤质检测和煤质研究及煤层和商品煤牌号标定和重新核定工作,新建和改扩建选煤厂煤的可选性测定及其评价。  

    3、深入开展采制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贯彻执行煤质管理标准、标准化矿井和标准化局化验室和等级化验室标准。  

    4、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召开不同类型的经验交流会或技术攻关会,组织技术合作,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仪器、新设备。  

    5、开展煤质监督。煤炭采制化及仪器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并颁发上岗合格证。开展煤质管理软件的培训和推广。帮助会员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  

    6、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不定期地组织专家进行煤质采制化仪器、设备、材料的考核、评比,并对煤质专用仪器进行性能测试和评定,同时向会员推荐优质产品。  

    7、协调解决会员与国内外用户之间的煤炭质量纠纷。  

    8、开展信息服务。组织展览会、展销会,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书刊和资料。

    9、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委托的其它工作。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煤质与煤炭检验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章程,结合中国煤炭质量管理和煤炭检验技术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会名称为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煤质与煤炭检验分会(简称煤质与煤炭检验分会),英文名称为:Technical Sub-Branch for Coal Quality and Examination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Coal Processing & Utilization (简称TBCQE of CACPU)      。
第三条、本会由国内各主要煤炭企业煤质管理、煤炭运销、煤矿化验室、国家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煤质仪器生产厂和科研、大专院校及有关社会团体为单位会 员,自愿组成,为实现煤炭行业煤质管理和煤炭检验技术系统化、正规化、规范化管理的目标。按照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章程和本办法原则开展活动的非营利的社 会组织。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国家政策、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面向企业,运用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信息咨询、综合服务等手段,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本会在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指导下,开展煤质与煤炭检验工作。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着眼于煤炭行业目前煤质管理和煤炭采制化技术水平,本会进一步贯彻执行质量标准化相关标准和政策,开展 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提高技术管理人员技术素质;开展信息服务,沟通企业之间与企事业之间的协作交流,在企业、事业、科研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提供双 向服务,提高综合效益,促进共同发展。
(一) 及时组织会员对有关法律、法规,发展规划和相关课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
(二) 开展煤质预测和煤质研究及煤层和商品煤牌号标定和重新核定工作,新建和改扩建选煤厂煤的可选性测定及其评价。
(三) 贯彻执行采制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煤质管理标准、标准化矿井、标准化局化验室和等级化验室标准。
(四) 开展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召开不同类型的经验交流会或技术攻关会,组织技术合作,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仪器、新设备。
(五) 开展煤炭质量监督检查。
(六) 组织技术培训。开展煤炭采制化及仪器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煤质管理软件的培训和推广,并颁发上岗合格证。帮助会员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和操作技术。
(七) 在充分听取用户意见的基础上,不定期地组织专家进行煤质采制化仪器、设备、材料的考核、评比,并对煤质专用仪器进行性能测试和评定,并向会员推荐优质产品。
(八) 协调解决会员与国内外用户之间的煤炭质量纠纷。
(九) 开展信息服务。组织展览会、展销会,向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信息和市场信息。编辑出版书刊和资料。
(十) 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愿望;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本会合法权益;
(三) 积极完成本会交办和委托的工作;
(四)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时反馈有关的调查报告和年度统计数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团体会员单位破产、停业或依法被撤消时,即视为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管理办法;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业务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和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会长之前必须接受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规则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管理办法,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报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1月1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