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印发《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
来源: | 作者:mtjgly | 发布时间: 2021-07-21 | 1661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金砖城市先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各金融机构,各有关主体企业集团:


根据《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设立方案》(黔能源煤炭〔2021〕78号)精神,我们对《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了优化完善,形成《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财政厅


2021年7月14日

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以下简称能源基金)的管理和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工业淘汰落后产能加快转型升级的意见》(黔府发〔2017〕9号)、《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黔府办发〔2020〕24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金〔2020〕42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投资基金优化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能源基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省能源局作为省级财政资金出资人委托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贵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金控)作为出资人代表设立的政府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按市场化方式遴选。


第三条 能源基金规模暂定为50亿元,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资不低于200亿元。能源基金首期10亿元,由贵州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能源局)从省能源结构调整等能源相关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出资,后续可根据能源基金实际运行情况,由省级财政安排出资。同时,新型工业化基金中能源版块的项目可推荐给能源基金进行投资。


第四条 能源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15年,到期后视情况按程序延长。


第五条 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方式面向省内外遴选,主要条件为:


(一)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应当为从事股权投资或股权投资管理活动的公司、有限合伙企业等法律允许的企业,有政府投资基金管理经验的优先;


(二)应当在贵州省内设有固定办公地点;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且未被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列为异常机构且不存在不良诚信记录等情形;


(四)原则上至少有3名具备股权投资或者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常驻贵州;


(五)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既往投资业绩,具有较强的募资能力,有募资成功案例;


(六)至少有1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


(七)熟悉基金所投领域相关产业情况,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八)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严格的投资决定程序、内部控制机制、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九)其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六条 能源基金坚持以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统揽全局,守好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严禁新增政府债务,严禁违规担保承诺。能源基金组建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产业发展规律投资决策,注重项目的政治性、合规性、经济性、可持续性。


第七条 能源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参股投资子基金和直接投资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围绕贵州省内煤炭、电力、新能源、油气等能源产业,优先支持短期能够提升效能的煤矿项目,配套所需的流动资金及发电企业流动资金,国有煤炭能源企业战略性重组项目等,推动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能源基金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等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管理运作,及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按期进行信息报送。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能源基金管理架构主要由贵州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贵州金控、能源基金管理人及其他监管部门构成。


第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统筹省级财政出资,牵头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省能源局作为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受省政府委托作为省级财政资金出资人,主要职责:


(一)重点负责把方向、定政策、批方案等;


(二)负责根据国家和贵州省能源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研究制定中长期或年度计划,确定重点投资方向、投资范围等;


(三)对申报的参股投资子基金进行筛选,做好子基金对外投资项目的征集、建库和推荐;


(四)牵头做好绩效监控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五)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母(子)基金运营及基金“募、投、管、退”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六)制定能源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基金禁(限)投业务和范围等。


第十二条 贵州金控作为省级财政资金出资人代表,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第十三条 能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方式遴选,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能源基金“募、投、管、退”等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建能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


(三)对推荐的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报告;


(四)根据投决会审批通过的决议,与相关方签订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并开展后续投资工作;


(五)负责能源基金投后管理工作;


(六)受省能源局委托对子基金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


(七)代表能源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参股投资的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八)定期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报告能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定期报告及信息披露;


(十)负责能源基金的退出与清算等。


第十四条 其他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运营进行行业监管。


第三章 参股投资子基金设立与运作


第十五条 参股投资子基金是指能源基金与符合条件的投资人共同设立投资于贵州省内煤炭、电力、新能源、油气等能源产业项目的子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按市场化方式运作,同股同权。


第十六条 子基金的组织形式以有限合伙型为主,需设立在贵州省境内,存续期可根据行业特征和出资人的需求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能源基金存续期。


第十七条 单支子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其中,向社会募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子基金设立规模的80%,各出资人根据项目投资进度按认缴比例出资。若能源基金参股投资比例超过子基金设立规模20%的,由省能源局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八条 子基金的设立,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项目申报。采取省能源局选荐,市县政府、金融机构及能源基金管理人推荐,子基金管理人和企业自荐等方式向省能源局申报。


(二)项目筛选及推荐。省能源局对申报的子基金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向能源基金管理人推荐。


(三)尽职调查。能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对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和投资建议报告。


(四)投资决策。能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投决会,投决会委员由能源基金管理人、行业专家等3-5人组成,实行票决制,票决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投决会根据能源基金管理人提出的投资建议,结合投资负面清单进行审议决策。省能源局可委派观察员对投资方向及投决过程进行监督。


(五)签约与备案。投决通过的,由子基金各出资人完成基金相关协议的签署,子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完成子基金的设立备案工作,并向能源基金管理人报备,能源基金管理人收到报备信息后向省能源局报备,成熟一个办一个。


第十九条 子基金主要采取股权方式直接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再下设子基金;对单一企业股权投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后该企业总股权的50%,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认缴规模的20%。子基金原则上只能投资省内企业。


第二十条 子基金采取市场化方式运作,对外投资程序如下:


(一)申报及推荐。子基金对外投资的项目原则上采取省能源局选荐,市县政府、金融机构及能源基金管理人推荐,企业自荐和子基金管理团队自选等多元化方式向省能源局申报,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对省能源局初审后推荐的项目核查。


(二)尽职调查。子基金管理人对通过核查的项目进行独立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和投资建议报告。


(三)投资决策。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子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子基金投决会),子基金投决会委员可由子基金管理人、行业专家等组成,实行票决制,票决2/3(含)以上同意的视为通过。省能源局委托能源基金管理人对子基金拟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合规性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不得提交子基金投决会投决;通过审查的项目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投决。


(四)法律文件签署及资金拨付。子基金实行募投制,出资各方一次认缴、分期同步到位,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相关方完成有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能源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参股投资子基金进行投后管理,对参股投资子基金对外投资项目的政策导向等情况进行合规性前置审查。子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子基金投资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必要时可申请省能源局提供相应支持。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投资的项目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及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并在相关章程或协议中明确规定。子基金采用合伙制的,合伙人可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份额转让,具体转让规则以合伙协议规定为准;子基金采用契约型的,投资者的份额转让条件及流程以基金合同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子基金管理人分别在当年7月20日前和次年5月10日前,向能源局及能源基金管理人报送子基金半年及年度运营报告,并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定期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


第二十四条 直接投资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及省能源局产业发展规划中,对能源产业发展具有引领及支撑作用的国有企业项目。


第二十五条 直接投资项目的投资程序如下:


(一)项目推荐。根据贵州省能源产业的相关规划,由省能源局直接向能源基金管理人进行推荐。


(二)尽职调查。能源基金管理人按照市场化原则对直接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报告,报投决会会审议。


(三)投资决策。投决会根据能源基金管理人出具的尽职调查及投资建议报告等相关文件,对项目的投资进行决策。


(四)法律文件签署与资金拨付。投资决策通过后,由能源基金管理人负责组织相关方完成有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并按约定拨付资金。


(五)投后管理。能源基金管理人负责对直接投资项目进行投后管理,可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若发现不符合政策导向等情况,按照约定行使相应权利。


第五章 费用、收益及让利


第二十六条 基金费用。能源基金及其参股投资子基金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审计、评估、法务等相关税费以及专家咨询费等。


第二十七条 管理费。


(一)能源基金管理费。参股投资子基金的管理费不超过已投金额的0.3%/年;直投项目的管理费不超过已投金额的1.5%/年。


(二)子基金管理费。按市场化提取,原则上不超过已投金额的2%/年。


(三)管理费兑现方式。能源基金及其参股投资子基金管理费原则上按已投金额的一定比例年度兑现,管理费的兑现与年度绩效考核挂钩,当年先兑现50%,剩余50%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次年兑现。


第二十八条 收益分配。


(一)能源基金存续期内收回的投资本金及扣除相关税费用后的净收益原则上滚动投资。


(二)参股投资子基金各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负担方式,投资项目退出后,资金按期收回。子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或清算时出现亏损,首先由子基金管理人将收到的业绩奖励作为亏损的回补,剩余部分由能源基金和其他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业绩奖励。按照“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采取年度考核方式,将能源基金超过门槛收益增值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奖励给基金管理人,同时建立回补机制,当基金发生亏损时,基金管理人以收到的业绩奖励为限作为亏损的回补。能源基金门槛收益率原则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现为2.75%,具体以签约时当期基准利率为准)。


(一)能源基金。原则上能源基金不设业绩奖励,收回全部本金及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回归能源基金,在存续期内可滚动投资。


(二)参股投资子基金。能源基金可在获得的投资收益中向子基金管理人及社会出资人进行适当让利,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能源基金收回参股投资子基金实缴出资,且获得的年化收益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三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的(现为2.75%,具体以签约时当期基准利率为准),可将省级财政资金出资获得的超额收益部分,按照60%的比例奖励给子基金管理人及社会出资人,具体在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子基金存续期结束仍未能完成清算又不选择受让的,能源基金有权处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且不予让利。


第三十条 能源基金退出发生亏损时,省级财政资金以出资金额为限承担损失。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三十一条 能源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可通过提前或到期清算、份额转让或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退出,原则上可采取差异化的退出顺序安排;能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在能源基金存续期内通过上市、挂牌、管理层及原股东回购、股权或份额转让、并购重组、到期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能源基金存续期满后,由能源基金管理人组织清算,清算后的本金和投资收益全部上缴省财政。


第三十二条 能源基金一般应当在参股投资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能源基金参股投资子基金运作时,有下述情况之一时,能源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或更换子基金管理人,并在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子基金其他出资人应履行所有必要的程序以确保能源基金退出或更换子基金管理人:


(一)子基金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签订后,超过3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二)子基金完成设立登记后,子基金出资人未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完成出资的;


(三)子基金相关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签订后,超过6个月未形成实质性投资的;


(四)项目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能源基金设立目标和范围的;


(五)子基金投资运行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或违反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等情况,未按要求在限期内整改的;


(六)子基金运营有违法违规行为并被依法查处的;


(七)子基金管理人发生实质性变化且未经省能源局审议通过的。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子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锁定的子基金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等情况;


(八)其他不符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七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能源基金和参股投资子基金只能用于支持能源领域的投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房地产(包括购买自用房地产)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等支出;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人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待投资金仅限于银行存款,购买国债等风险低、流动性强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金融产品。


第三十五条 能源基金及参股投资子基金应委托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实行“封闭运行、专户管理”,托管银行负责基金资产保管、资金拨付、结算和动态监管,防范运营风险。


第三十六条 能源基金根据参股投资子基金的投资进度拨付资金;同时按照省能源局制定的投资负面清单、管理人定期报告、信息披露、检查考核、实际投资以及子基金运营等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七条 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全面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能源基金管理人定期将基金运行情况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进行报告,并定期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能源基金及其参股投资子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按照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基金合同)约定,出资人(或股东、投资者)要求子基金终止,并经合伙人(或股东、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八章 容错机制


第四十条 能源基金及其参股投资子基金建立容错机制,主要以基金整体综合收益和效益进行综合考核,不以单个子基金或直接投资项目的业绩情况对基金管理人实施考核。


第四十一条 在基金运营管理中,在没有违反禁止性规定、投资方向和要求、决策程序,且未谋取个人私利并主动追偿损失的情形下,按照“三个区分开来”原则(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进行核实认定基金管理人及其相关个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能源局对免责容错事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免责容错建议报省财政厅研究决策。


第九章 考评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厅牵头对能源基金进行绩效考核;省能源局对能源基金和子基金进行绩效考评。


第四十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评基本内容应包括基金设立程序及投资运作的规范情况、年度投资计划的设定及实现情况、基金的投后管理及退出情况、基金引导作用和政策效果、各相关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资金动态调整、基金管理费提取和基金管理人更换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省能源局负责制定并修订投资负面清单,引导基金投资方向,并将其作为对基金及基金管理人考核监督的依据,确保实现省委、省政府战略意图。


第四十六条 能源基金及其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接受审计、财政、证监会派出机构、基金业协会等部门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基金运作中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截留、挪用、挥霍浪费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每季度结束后30日内,能源基金管理人应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报送能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等情况。子基金管理人每季度结束15日内将基金运行情况向能源基金管理人及出资人进行报告。


第四十八条 每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能源基金管理人应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提交能源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每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子基金管理人将子基金运行情况向能源基金管理人及出资人进行报告。


第四十九条 能源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如发生重大或特殊事件,能源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省财政厅、省能源局、贵州金控报告,并根据要求编制临时报告书。


第十章 档案资料保存


第五十条 能源基金及其参股投资子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基金管理全过程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贵州省能源结构调整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0〕75号)及对应的管理制度同步废止。


第五十三条 贵州省煤电保障投贷联动资金作为能源基金的战略辅助,通过债权投资的方式对我省煤炭企业进行支持。原投贷联动管理办法同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