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在煤炭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于2011年7月18~19日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煤炭行业贯彻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研讨会”,参加会议有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国家能源局、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及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煤炭工业协会、主要产煤大省环境保护厅、设计单位、主要煤炭企业等单位的代表和特邀专家共45人。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吕英理事长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强调了本次会议对进一步促进煤炭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性。
与会代表肯定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一致表示将在今后的环评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这一导则。代表们还结合煤炭行业自身特点,提出了在煤炭行业贯彻实施该导则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是关于煤炭建设项目的类别。建议在导则实施中对煤炭建设项目的类别分区域进行确定,井田(矿田)开采范围应确定为Ⅱ类,煤矿工业场地和排矸场地确定为Ⅰ类,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别分别开展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是关于导则中评价级别的划分。Ⅱ类煤炭建设项目评价级别判定时,地下水排水量应采用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矿井(田)地质勘探报告中确定的矿井(田)正常涌水量。地下水环境敏感程度的划分中,表9中“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建议按水利部公告[2006]第2号《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防治区的公告》中规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执行。
三是关于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根据煤炭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要获取评价区域已往1:50000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工业场地1:10000水文地质勘探成果困难较大,在环评工作中单独开展相应的环境水文地质工作需要水利、国土等部门的批准,且周期较长。因此,建议依据煤田地质勘探报告提供的水文地质资料及区域水文地质调查成果开展地下水环境评价工作。
会议还就导则中关于地下水污染源调查、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环境水文地质勘察与试验、预测范围与时段等在煤炭行业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煤炭企业代表希望今后在对地下水环境评价时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为促进煤炭行业发展提出合理、可行的措施。 (环保部)
请关注官
方微信号
版权所有: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 技术支持:《煤炭加工与综合利用》杂志社 京ICP备17058264号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青年沟路23号安源大厦 邮政编码:100013 杂志论文投稿邮箱:mtjgly@vip.163.com
热线电话:010-84282171 杂志广告联系QQ:369181566 网站投稿邮箱:369181566@qq.com
关键词:煤炭清洁利用 煤炭清洁利用 煤炭加工 煤炭利用 煤炭洗选 煤炭节能 煤炭环保 煤化工 煤炭综合利用 煤炭转化 煤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