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设和生产煤矿产能登记公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法建设煤矿和生产煤矿生产能力情况予以公告。
一、截至2021年6月底,生产煤矿67处,核准(核定)煤矿生产能力24024万吨/年。首次公告生产煤矿2处、产能520万吨/年;重新公告生产煤矿1处、产能45万吨/年;取消公告生产煤矿5处、产能324万吨/年。
二、截至2021年6月底,建设煤矿23处,建设规模5970万吨/年,其中:新建煤矿14处、建设规模4885万吨/年;改扩建煤矿9处,改扩建后规模1085万吨/年。首次公告建设煤矿4处、建设规模640万吨/年;由建设煤矿转为公告生产煤矿2处、产能520万吨/年。
三、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第1号公告与本次登记公告煤矿产能不一致的,以本次公告为准。
四、自治区范围内未经登记公告或已取消公告的煤矿,在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矿生产能力登记和公告制度的通知》(国能煤炭〔2013〕476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煤矿产能登记公告制度开展建设煤矿产能公告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7〕17号)要求时,可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向我委申请煤矿产能登记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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