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郑州煤电收到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郑州煤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52号,下称《责令改正措施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据中国证监会调查,郑州煤电目前存在三个问题。
第一,郑州煤电与控股股东郑州煤炭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郑煤集团)均涉及煤炭销售业务,存在共同客户。2021年度,公司向共同客户销售煤炭,未单独签订销售合同,而是与郑煤集团作为共同出卖方与客户签订同一合同。且郑州煤电的员工社保费用是通过郑煤集团社保账户统一缴纳,存在独立性不足的风险。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会公告〔2018〕29号)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规定。
第二,截至2020年12月31日,郑州煤电未弥补亏损5.20亿元,超过实收股本12.18亿元的三分之一,郑州煤电未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违反《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三,郑州煤电2021年度少计员工工资等管理费用469.13万元,影响利润总额469.13万元,2021年报披露的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郑州煤电董事长于泽阳、总经理兼时任代总会计师张海洋对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董事会秘书陈晓燕对第二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决定对郑州煤电、于泽阳、张海洋、陈晓燕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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