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态建设分会

分会理事长:蔡明华

秘书长:谭杰

联系电话:010-84281783

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
煤矿生态建设分会工作简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重大战略思想和战略任务,推动煤炭工业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切实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 态文明理念,加强节能减排,搞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煤矿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章程,制定本简则。
第二条 本分会名称为“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煤矿生态建设分会”(简称“煤矿生态建设分会”),英文名称为:Mine Ecological Construction Branch of China Coal Processing & Utilization Association (简称MECB of CCPUA )。
第三条 本分会由国内各主要煤炭企业、煤矿(厂)、科研院校(所、室)、有关社会团体及相关专家、学者自愿组成,是按照《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章程》及本规则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 本分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国家政策及有关规定;按照党中央提出的“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 展和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而努力;为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服务,运用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咨询、服务等手段,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分会在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领导下,围绕煤矿生态文明建设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根据现行标准或要求,开展相关技术、业务培训及典型经验交流,构建服务平台,提高企业经济、环境、社会效益。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煤矿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业务活动,开展调查研究、编制发展规划、行业生态文明建设标准、技术指标及评价体系,开展相关课题研究等。
(二)组织开展煤矿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相关技术和产品展览、展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促进煤炭节能环保产业发展。
(三)协助有关部门和煤炭企业,开展煤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煤矿生态文明建设技术评估、咨询服务、业务技术培训、信息交流等服务工作。
(五)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分会会员为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会员,有关会员条件、入会程序、会员权利及义务等遵照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章程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第八条 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分会工作规则;
(二) 审议分会工作报告;
(三) 决定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分会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报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审查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会长办公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四) 领导本分会开展工作;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直接聘任,每次聘期5年。
第十五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三)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在政府和企业间协调开展业务工作;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偿服务的创收;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会员会费由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统一收取。
第十九条 会费必须用于本组织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条 本分会财务由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统一管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审查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分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简则的修改,须经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在15日内,报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简则解释权归属本分会会长办公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