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疫情期间煤矿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豫工信煤行函〔2121〕302号)要求,我厅委托平顶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煤矿复工复产验收管理办法> 的通知》(煤安监行管〔2019〕4号)和《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通知》(豫工信煤〔2019〕32号)有关要求,于2021年8月30日至31日组织有关专家,对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二矿(简称平煤股份二矿)进行了复工复产验收,出具专家组验收意见。平煤股份二矿对验收发现问题进行了整改,经平顶山市新华区应急管理局现场复查,问题全部整改到位,矿井具备复工复产条件。9月10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以豫工信煤行函〔2021〕335号予以批复,同意平煤股份二矿复工复产。
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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