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管理工作,根据《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会员应当遵章守法,自觉履行《章程》以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 协会理事会授权会员管理部负责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会程序
第四条 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分为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五条 入会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从事煤炭及相关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二)其他与煤炭加工利用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三)遵守《章程》和行规行约、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具有法定行为能力、热爱煤炭加工利用事业的中国公民。
第六条 入会提交资料
(一)《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加盖公章,一式两份,可通过登录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官网下载。
(二)单位营业执照(事业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七条 入会审批
一、会员管理部对申请入会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二、根据初审意见,提出是否接纳单位或个人会员的意见,提交理事长办公会讨论确定;
三、提交理事会或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四、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协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促进协会事业发展;
(三)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事宜。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条 协会会员可享有下列服务:
(一)提供行业发展动态和信息咨询,免费赠送《煤炭加工与综合利用》杂志一年;
(二)具有协会官网受限资料下载的有关权利;
(三)享受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优先参加和会议费折扣优惠;
(四)优先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五)享受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教育培训的优惠;
(六)提供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和推广优先服务;
(七)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优先服务;
(八)根据会员要求提供其他服务。
第五章 会 费
第十一条 协会会费统一由协会财务室按规定标准和办法收取。
第十二条 会员会费标准按会员大会审定的标准执行,第七届会员会费标准为:
副理事长单位:50000元/年;
常务理事单位:30000元/年;
理 事 单 位: 10000元/年;
团体会员会费:5000元/年。
第六章 会员管理
第十三条 会员管理部负责会员管理工作:主要是与会员联系、沟通,及时反映会员诉求,协调与落实会员服务事项,收取会费,各分支机构的管理,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年会的筹备和报备。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到届后需要对会员单位进行重新登记确认。
第十五条 会员实行动态管理,当会员单位代表调离工作岗位时,新就任人员不能直接代理单位原代表的会内职务,须经协会考核,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接任原会内职务,也可就任新的会内职务。
担任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的人员,需按照有关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有关部门书面批准后才能担任会内职务。
第十六条 会员证书由协会统一编号,统一印制和颁发。会员证书遗失时,应向协会书面申明遗失原因,可按原证编号补发。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或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部或秘书处,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无效会员,经书面告知后仍不补缴会费的会员单位,报理事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在协会官网公告除名,纳入协会失信名单,自动丧失会员权利;
(三)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协会官网公告。
(四)会员退会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会员管理部予以公告。其在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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