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协会有关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称分会或专业委员会等;按照规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三条 设立分支机构,应根据协会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冠以“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字样。开展活动和对外宣传应使用全称(如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分会),分支机构的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再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一般应有挂靠单位。挂靠单位的工作性质必须与分支机构活动范围相关,挂靠单位性质或业务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更换挂靠单位并调整管理人员。
分支机构由协会相应部室归口管理,同归口管理部室一并纳入驻会副理事长分工管理职责。
分支机构应根据协会章程和业务性质,制定本机构的《工作规则》和《组织简则》。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发展的会员属于协会会员,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分支机构领导每届任期为五年,到期应当及时换届。
第七条 分支机构设会长(主任)1人、副会长(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人1人。其人选建议名单由各分支机构提出,报协会会员管理部审查后,提交理事长办公会批准,再以协会文件的形式推荐给各分支机构,履行民主选举程序。分支机构领导机构成员不得超过20人。
协会选派人员在分支机构中担任职务,若协会未选派人员,其主要负责人应由挂靠单位负责人担任。
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不纳入协会机关干部管理序列。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自行聘用,报协会人事部门备案。
第八条 分支机构会长(主任)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若理事长(主任)、副会长(副主任)、秘书长为会员单位负责人兼职,该单位负责人变更时,应及时做出调整,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第九条 分支机构的换届和届中调整在协会领导下进行,选举方案需在两个月前报协会会员管理部,由协会审查批复后,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换届和届中调整的选举工作参照《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换届选举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分支机构对外联络和开展活动,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以及协会理事会的有关决议。每年年初,须向协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安排,由协会业务归口部门初审同意后,报分管副理事长审核后执行。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发文,需要向会员单位印发文件、举办各种会议等须事先沟通,报会员管理部或业务归口部室讨论同意后,按照行文程序以中国煤炭加工利用协会文件发出并组织实施。
分支机构不得直接向政府部门或社会发布信息、报告工作。确需报告的,由协会统一组织。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开展涉外活动,应事前按照程序向协会请示,由协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未经批准,不得开展涉外业务活动。
分支机构不具有借贷和担保的权力,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承包或将业务活动委托给其他人办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收取的会费和咨询服务收入,均纳入协会统一管理和核算。分支机构不得向协会会员单位重复收取会费。
第十三条 有挂靠单位的分支机构,其办公地点、人员经费均由挂靠单位解决。
第十四条 各分支机构须按时办理年检(备案)。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住所、负责人和业务范围时,应按照国家社团管理有关规定向协会会员管理部提出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必要时,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因故无能力开展活动时,由协会做出停止活动或撤销机构的决定,并限期在协会监督下进行资产清理。
第十七条 协会负责监督分支机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纠正其违章、违纪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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